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本会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和学者。
第三条、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条、本协会招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五条、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即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
第六条、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全职工作人员。本协会相关部门如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秘书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经理事会会议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秘书长、相关负责人共同组织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试用。
(二)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部门负责人。试用期满,本人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后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录用。
(三)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和格式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双方应遵照劳动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若需继续聘用应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即告终止。
(四)招聘兼职工作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日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3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日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第三章 工作人员解聘
第七条、劳动合同终止解聘。劳动合同终止,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该工作人员解聘。
第八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条、主动离职。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申请,经本会同意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条、自动离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从离职当月起工资停发,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一条、开除辞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经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辞退。
第四章 工作人员任免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职位升迁采用竞聘上岗制度。竞聘上岗方案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职位升迁,应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升迁相应岗位后,若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或不能按照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免职或降职,调整其相应待遇。
第五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适用于本会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表现优秀者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本会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考评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部门负责人应参与平时考核及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员工,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秘书处记入该员工的档案中。
第六章 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本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协会秘书处应按照标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后,若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出离职,应将取得证书后报销奖励费用返还本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薪酬及社保
第十七条、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具体由秘书处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分为专职秘书长、部门正职、部门副职、部门主办、部门协办、工勤人员等岗位标准。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标准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费率如有规定变动,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会工作人员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发给岗位绩效奖金(或项目完成奖金)。岗位绩效奖金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由秘书处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结束后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者,待遇按第十七至十九条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20年12月20日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类财务报销、劳务报酬开支,有效、合理使用学会办学经费,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科协办函计字〔2019〕16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8〕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报销管理。学会各项费用报销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规定。2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报销应当附与该供应商签订的且经审批的合同。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对于附预算清单的合同,报销时应当附供应商盖章的结算清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学会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费用开支标准
第六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原则,制定费用开支标准。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委托办事资金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批复预算执行。
第八条 除第七条以外的其他资金费用开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会议费用
学会有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工作会议指由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和全体委员会等。业务会议是指学会和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及项目会议。各类会议应当在政府定点酒店召开,食宿费用不得超过400元/人·天,其中:伙食费限额为120元/人·天,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二)差旅费用
国内差旅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或调研考察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相关支出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文件要求执行。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自行用餐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关于授课专家到杭州市城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以外地区或杭州市内较偏远往返需四小时以上教学点开展教学活动,实施住宿交通伙食费补贴,不再报销公共交通费与出租车费、住宿及餐费。住宿费补贴不超过170元/人·夜,伙食费补贴不超过100元/人·天,公杂费补贴不超过80元/人·天,根据实际教学天数予以补贴。
(三)公务出国费用
学会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有关费用按照财政部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超标部分不予报销。未经因公出国审批外出的,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四)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提供经过审批的《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公务接待审批单》。具体标准如下:
1.接待外单位来学会工作或临时外聘的专家,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2.宴请国内宾客,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来宾10人(含)以内的可以安排3人陪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含酒水和服务);
3.宴请国外宾客,外宾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每人每餐不超过260元(含酒水和服务)。
4.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浙江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五)劳务报酬费用
劳务报酬费用包括讲课费、教务管理费、专家咨询费、教学及学会相关工作劳务支出。
1.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3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
(5)对具有大学院校专职教师资质的,其讲课费享有职称上浮一级待遇。
2.教务管理费执行以下标准:
(1)班级管理人员管理费600元/天。班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教学带班能力,仅在开班学习月度发放;
(2)教务管理人员每月不超过2500元。教务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业务能力,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在教学工作开展月度(含实习期间)发放。
3.专家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000元/人/天;
(2)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000—1500元/人/天;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教学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1)出卷费标准为500元/门课;
(2)阅卷费标准为200元/门课/教学点;
(3)巡视费包括考务巡视、教学巡视。考务巡视标准为300元/人/半天,教学巡视700元/人/教学点/月。
5.学会工作人员劳务:
(1)学会理事劳务费每年度不超过1000元/人;
(2)专家主持费不超过1000元/次;
(3)工作人员筹备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天(学术会议单次支付上限3000元);
(4)工作人员会议劳务费不超过1000元/次(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会议人数5%)。
(六)奖励支出
按年度开展评选表彰优秀理事、组委、专业委员工作。评选表彰优秀专业委员人数应当控制在专业委员人数的4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评选表彰优秀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控制在学会工作人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备注:上述劳务报酬、奖励支出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各级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
(一)学会日常公用经费审批权限:1万元(含)以下的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费用报销、所有劳务报酬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
(二)学会项目经费(含学术交流)审批权限: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
(三)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批权限: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主任委员审核→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应正确行使审批权力,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具体签字审批责任:
(一)经办人:秉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原则,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及价格合理性,票据来源合法性,开具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同时对经手的各类票据安全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项目负责人: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在项目计划内、预算内和权限内行使审核权,对付款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责任,同时对付款事项的真实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承担管理责任;
(三)秘书长:对所有费用支出事项承担领导责任;
(四)出纳:对付款金额正确性、审批手续完整性、资金支付安全性和支付方式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不予支出事项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不予列支:
(一)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二)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三)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七)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八)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其他不予列支事项,或超出制度规定和业务范围的支出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学会秘书长会议审议,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学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会公章由学会秘书长专人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印鉴章(由财务科专人)保管。在支票使用时,按支票的使用规定加盖。不得在支票、收据以外的单据、凭证上使用。
三、印章应妥善保管。规范用印。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
四、学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学会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以学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学会章的用印。
五、学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以学会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六、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照片等及时保存。
三、归档材料保持完整,并且纸张和规格要符合要求。
四、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五、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档案一般不外借。
六、设定合理的档案保管期限。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此固定资产指学会所拥有的除资金以外的一切能够使用的物品。
三、学会固定资产是指除耗材外,以学会经费购买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会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四、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学会管理,并会同财务人员进行编号并贴粘样签。
五、学会固定资产为会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有当事人照价赔偿。
六、如学会换届,财务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学会负责人,原学会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再由新一届负责人办理相应接受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本学会的管理,强化自律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学会换届、变更登记、年会、重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
二、学会理事会换届,须报主管单位审定。待换届选举后,应在15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及理事会正式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学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如发生变化,应提前7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学会召开年会,举办各类培训以及联谊交流会、展览会及跨省、市全国性的学术活动,须事先报主管单位同意,事后将会议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结合本学科、行业、专业及本身的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出版报刊书籍(含内部出版)须事先报告,出版后按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如要举办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对台、对外学术交流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事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凡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学者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业务活动范围
为使学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订学会业务活动范围,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考察活动。
二、积极推广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提高会员和广大中西医结合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西医结合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接受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举办各种函授班、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五、开展民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传统医学研究工作者和有关区团体的友好交往。
六、举办与本学会宗旨、业务相关的为中西医结合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七、组织开展先进评比活动。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
民主决策与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学会十分重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定期召开代表大会,及时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4-5年举行换届,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1的换届选举。
二、充分发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
1.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四次会议。
2.学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保证常务理事行使决策权力。
3.落实(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a)充分利用学术活动平台,召开学会工作会议及学术研讨会,提高效率。
b)会前做好准备,提前发送会议文件,便于(常务)理事了解有关情况。
c)严格制定和执行议事规则。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通过回执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此举对是高到会率效果较好。
三、决策的民主化
学会重要的规章制度、年度活动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方案以及学会分支机构成员的聘任等都要经过常务理事会的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有些工作内容,如年度活动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还要提交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注重会员的民主权力
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学会全体理事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增补或罢免,一般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保持财务收支的公开性、透明性
学会能够遵照财务管理和监督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接受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