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11 11:07:50   浏览量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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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缩写HZAIM。

第二条 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教育、科研、康复等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市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2023.7“增加聚焦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研究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西医结合医学书籍、科普读物和有关医学信息资料。

三、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

四、提供中西医结合医学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五、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医学技术水平。

六、积极开展中西医科普活动,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七、加强同各级各类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推动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推荐、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类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专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或有关学科工作;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有关学科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所在单位审核,报本会批准备案,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统一编号发证。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由本会审核、批准、发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或联合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普及有关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应劝其退会,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同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奖励和表彰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

十三、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西医结合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中西医结合事业,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理事长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及青年委员会或专业性学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杭州市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委员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二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此条2023.7增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工作小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草案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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